动画艺术学院

动画艺术学院
School of Animation Art
动画专业是我院的主导专业,2017年1月,在《中国大学及学科专业评估报告(2017-2018)》本科专业排名中,我校动画专业被列为全国同类专业第一名。2018年、2019年,2020年本专业连续三年被教育部及社会各界公认的第三方权威评测机构—艾瑞深研究院中国校友会网评价:吉林动画学院动画专业在中国艺术类大学动画专业排名六星第一。动画专业先后被评为国家级特色专业、吉林省高校“十二五” 优势特色重点立项建设学科、省级特色专业、省级品牌专业、吉林省“十三五”特色高水平A类专业、省级一流本科专业、国家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等。

学生工作(旧版)

吉林动画学院学生干部管理办法

上传时间:2014-06-24

发布者:jld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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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发挥学生干部的作用,完善管理、评价、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学生干部的工作积极性,使学生干部正确行使职权,接受学校的管理和广大同学的监督,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干部是学生中的先进分子和骨干,必须树立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的宗旨,时时刻刻关心和维护广大学生的利益,要在各方面成为学生的表率,不允许任何学生干部脱离群众,滥用职权,凌驾于学生之上。

 

第二章  学生组织的类别及选举时间

 

第三条  学生组织的类别及选举时间。

1.院级学生组织:院学生会、院团委、广播台、社会团联合会、舍委会等五个学生组织;

2.院级学生组织换届、纳新宣传时间为每年9月15日开始;

3.分院学生组织:分院分团委、学生会、班级组织;

4.分院学生组织换届、纳新宣传时间为每年9月25日开始。

 

第三章  学生干部的任职条件及任期

 

第四条 学生干部任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自觉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在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具有一定的理论及政策水平;

(2)学习态度端正,刻苦钻研,成绩优良;

(3)具有良好个人修养和道德品质,模范遵守国家法令、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4)有团队精神,善于合作,敢于竞争;有创新精神,勤于思考,勇于开拓;有奉献精神,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能够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不计较个人得失,在同学中有较高威信;

(5)具有较强的组织领导和协调能力,能创造性地组织有利于学生成长成才的各项文、体活动;

(6)有正义感,敢于同一切坏人坏事及损害集体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作斗争,敢于揭发和批评违纪行为。

第五条  学生干部的任期

1.院(分院)学生干部的任职时间一般以一年为一个任期,更替时间为每年9月份;

2.班级干部的任职时间一般以一年为一个任期,更替时间为每年的9月份。在班级主要学生干部保持相对稳定的条件下,其他班干部可以采取轮换制等其他形式产生。

 

第四章  学生干部的产生

 

第六条  学生干部的选拔,必须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推荐、自荐等多种形式,严格执行学生干部任职条件,产生候选人,通过民主程序选举产生;特殊情况下,学生干部也可由组织指定、任命或招聘等形式产生。

一、院级(含分院)学生干部产生

每年9-10月期间为学生干部换届选举时间,在此期间,学院及分院学生工作部门要在学院(分院)范围公开公布学生干部的选拔条件、招聘岗位、工作职责及选拔程序办法。

二、班级干部的产生办法

班级学生干部主要通过个人申请及班级民主评选与辅导员任命相结合的方式产生,报学生会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  各级学生干部产生后必须上报主管组织或领导审批。

第八条 学生干部可兼职,但兼职不超过两个职务。

第九条 院级学生组织宣传工作需要的干部应在9月22日前完成,分院学生组织应予以支持。分院级学生组织所需要的干部。

 

第五章 学生干部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学生干部享受下列权利:

(1)组织学生开展自我服务、自我管理和自我教育活动,在维护国家和人民以及学院整体利益的同时,维护广大同学的正当权益;

(2)代表学生参与学院教育和管理事务,沟通学院有关部门和有关领导与广大学生的联系,促进学院学生工作和后勤工作等与学生利益相关的工作,参与有关学生事务的协商工作;

(3)评优或毕业就业时,在同等条件下,学院根据贡献大小,给予优先推荐;

(4)按学院有关规定享有其他应享受的待遇。

第十一条 学生干部必须履行的义务:

(1)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及时反映广大同学的意见和呼声,做学生利益的忠实代表和维护者;

(3)认真组织各项有益于学生身心健康的课外活动;

(4)做好本职工作,完成组织交办的任务,并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并能在工作中加强学习与提高,不断提高自己的组织协调能力、宣传鼓动能力和口头表达能力;

(5)正确处理好工作与学习的关系,做到工作、学习两不误。

 

第六章  学生干部的教育和管理

 

第十二条 各级学生干部须由同级学生工作部门、各学生组织或辅导员进行教育、管理和考核,学工处、团委是全院学生干部的主要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 开展培训工作。学工处、团委、学工办分别制定培训计划,每学期对学生干部的培训不得少于两次,累计时间原则上不少于两天。培训要集中围绕工作职责、工作方法、工作经验、工作总结、工作布置以及学生教育管理等方面的内容进行。

第十四条 坚持干部例会制度。院级、分院、班以及社团等学生组织应坚持工作例会制度。

第十五条 在学生干部中做好推优工作。要把各方面表现优秀、干部作用发挥好的学生干部,优先推荐入党、评优。

第十六条 充分发挥学生干部的作用。对学生干部坚持“在使用中培养,在培养中提高”的原则,充分发挥学生干部在“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中发挥主角作用。

 

第七章  学生干部的考核、监督和奖惩

 

第十七条 坚持对学生干部的考核制度,考核每学期进行一次,期末前完成。

第十八条 考核内容(具体由各级组织自定)为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考核评分分为优秀(90分以上)、良好(80~90分)、称职(60~79分)、不称职(59分以下)四个等级,其比例应控制在优秀20%左右,良好30%左右。考核情况载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十九条  采取班级民主测评、学生组织内部测评、征求辅导员(班主任)、专业教师意见的办法,进行综合考评。

第二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经学生主管部门和所在分院主管领导研究后将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停职或劝退。

1. 学生发生重大违纪,学生干部在场,但未劝解、未制止,知情不报的;

2.受到学工处警告以上处分的;

3.缺乏服务意识与奉献精神,工作态度差,方法简单,影响学生干部队伍整体形象的;

4.不服从管理,不按时参加例会和相关集体活动,情节较重,影响较大的;

5.有不团结、相互拆台行为,使工作不能顺利开展或集体利益及声誉受到损害的;

6.有不及格课程或学习总成绩属全班后三分之一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由学工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